(一)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,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的法律、法规;负责拟订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、措施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研究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思路,加快全市教育现代化建设。统筹规划、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;拟订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负责指导、协调和组织实施。
(三)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,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,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、分析和发布。
(四)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统筹管理,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教育经费筹措办法、学校收费标准,对全市教育经费筹措、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;拟订市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费附加、教师奖励基金及其他由市统筹使用的经费的安排计划;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(境外)对我市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;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;对局直属单位经费进行审计监督;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。
(五)加快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,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,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,负责全市普通高中教育、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;落实国家和省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,积极推进实施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。
(六)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,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,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;统筹社会教育,推进农村成人教育的建设与发展;推进全市终身教育实验工作;指导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。
(七)协助上级部门、地方政府做好与地方高校的协调、服务工作,推进地方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,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。
(八)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、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;负责校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、相关管理工作;做好学校的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。
(九)负责全市中小学校(幼儿园)的德育工作;规划和指导全市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;负责学校体育、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;负责校园安全防范、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。
(十)负责局直属单位、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;协助市纪委(监察局)指导各镇学校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。
(十一)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;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;提出全市中小学(幼儿园)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建议;指导全市教育人事制度改革;负责全市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及劳动工资工作;负责全市中小学(幼儿园)教师继续教育工作;参与并承办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、推荐工作;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。
(十二)主管全市高等教育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入学工作;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;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。
(十三)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市教育系统的教学研究和教育科学研究,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。
(十四)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。管理本市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合作工作。
(十五)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,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其以下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;指导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工作;组织、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。
(十六)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,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语言文字工作;指导全市文字规范化建设,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;负责全市普通话推广工作。
(十七)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中小学(幼儿园)教育装备建设与勤工俭学工作;对直属单位和学校的校舍、土地等教育资产实行监管。
(十八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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